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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密芹申请宋喜全死亡判决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密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绥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密芹,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申请人刘密芹申请宣告宋喜全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宋喜全(曾用名宋喜权),男。申请人刘密芹诉称,宋喜全于2010年1月19日在绥芬河市市离家出走失踪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喜全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宋喜全(曾用名宋喜权),男,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刘密芹与被申请人宋喜全系夫妻关系。宋喜全于2010年1月19日在绥芬河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喜全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宋喜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宋喜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喜全于2010年1月19日在绥芬河市失踪,至今已满4年。本院于2015年1月11日发出寻找宋喜全的公告,期限届满,宋喜全仍然下落不明,应推定被申请人宋喜全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喜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