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0002号罪犯张伟,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0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06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邵芳、崔丽蓉,罪犯张伟、证人杨友珠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伟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张伟在案发后与同案人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蜀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张伟的陈述及证人杨友珠证言证实,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伟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皖刑终字第03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司法局三和司法所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张伟在案发后与同案人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方谅解。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张伟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张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