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杨权与张正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杨权,张正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3号原告彭杨权,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正渠,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杨权诉被告张正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