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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杨权与张正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杨权,张正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3号原告彭杨权,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张正渠,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杨权诉被告张正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