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富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富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81号原告大庆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赛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历,女,1990年3月2日出生。被告李富志,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富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银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李富志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冷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