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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邵迪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邵迪君,黄玉强,黄磊,江海涛,余姚市展立电器厂,章红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牛南洁,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江海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迪君,余姚市××电器厂(××合伙)合伙人。被执行人:黄玉强,余姚市××电器厂(××合伙)负责人。被执行人:黄磊,余姚市××电器厂(××合伙)原合伙人。被执行人:江海涛,宁波××海水××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余姚市展立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代表人:黄玉强,该厂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章红艺,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宁波勇欣海水暖制造有限公司、邵迪君、黄玉强、黄磊、江海涛、余姚市展立电器厂(普通合伙)、章红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外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0979733.8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已查封并进入评估阶段,现一时难以处理,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0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