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丰周、杨瑞英与郑常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周,杨瑞英,郑常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丰周,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瑞英,农村居民。被告郑常召,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周、杨瑞英与被执行人郑常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