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闵永红与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永红,王宏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69号原告:闵永红,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人,现住洪山区。被告:王宏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永红与被告王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何 丹人民陪审员 余国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