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庆辉与沈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辉,沈少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877号原告吴庆辉,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少勇,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吴庆辉与被告沈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因此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辩称,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合伙经营生意,其同意承担合伙债务10万元;另其向原告借款6万元,其因此向原告出具本案借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16万元。因其现经济困难,请求延期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5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记载(摘要):兹向吴庆辉借到人民币16万元(捺印)。借款人:沈少勇(签名、捺印),2015.5.15。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记载(摘要):兹向吴庆辉借到人民币16万元(捺印)。借款人:沈少勇(签名、捺印),2015.5.15。2015年12月4日,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尚欠原告款项16万元,但辩称该款项中的10万元为合伙债务,被告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告签署的借条形式及其记载的内容,应当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并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少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庆辉借款16万元,并从2015年1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