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严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96号原告:严某,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程某,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临淮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1月15日,原告严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