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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振荣申请执行潘桂霞、康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荣,康建设,潘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08号申请执行人:高振荣(曾用名高增荣),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个体,现住包头市固阳县。被执行人:康建设,男,汉族,48岁,东胜区人,个体从业者,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潘桂霞,女,汉族,43岁,东胜区人,个体从业者,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高振荣申请执行康建设、潘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提级执行,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晓强审判员  贾 皓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