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湘玲与被告刘春晖、刘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湘玲,刘春晖,刘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52号原告胡湘玲,女,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刘春晖,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刘姗,女,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系刘春晖之妻。本院审理原告胡湘玲与被告刘春晖、刘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湘玲接到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