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何雪洁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白玉龙,何雪洁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28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法定代表人:白玉龙,董事长。被告:白玉龙,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何雪洁,女,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白玉龙、何雪洁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何雪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担保人吴佳旗所购买的,由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项目名称: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D12、D13幢0单元102号房,丘地号:5-77/93-30,房号:102,建筑面积1193.24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906892的房屋;二、查封被告何雪洁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净月大街4775号中信城12#地块3【幢】1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长房权字第2015071601**号,丘地号:3-76/431-1,房号:102.建筑面积:49.1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三、查封被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编号为农国用(2014)第012210089号,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64年5月6日,使用权面积为1521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叶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