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商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田德渠、鞠佃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田德渠,鞠佃荣,王本杰,张士花,刘本财,李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9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阚利华,行长。被告:田德渠,男,汉族。被告:鞠佃荣,女,汉族。被告:王本杰,男,汉族。被告:张士花,女,汉族。被告:刘本财,男,汉族。被告:李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告田德渠、鞠佃荣、王本杰、张士花、刘本财、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祥田审 判 员  邵珠鹏人民陪审员  马献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为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