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法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放火、李某某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连和,韩广清,吴玉合,王明友,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法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第一村民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广清,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害人吴玉合,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组**号。诉讼代理人宋泉,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明友,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放火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明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放火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辩护人仇鹏,黑龙XX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黑肇检诉刑诉(2014)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友犯放火罪、被告人李明涛犯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时合并审理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韩广清与被告人李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吴玉合的诉讼代理人宋泉,毕连和、韩广清,被告人王明友,被告人李明涛及其辩护人仇鹏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吴玉合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家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的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系朋友关系。2011年春天,被告人李明涛因其子相中同村被害人吴玉合的女儿,便托王明友到吴家提亲,遭到吴玉合拒绝后二人心生不满、伺机报复。同年9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合谋后,携带一头缠绕沾有柴油破布头的长木棍,趁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吴玉合家房屋西侧,由李明涛放风,王明友登高将引燃的木棍从吴家西山墙通风口处抛入天棚内,浓烟将吴家人熏醒逃至屋外,燃起的大火将吴家新建4间房屋及室内家具、生活用品一起烧毁,在村民帮助抢救下,大火幸未殃及其他村民,事后吴玉合将烧毁房屋简单修复贱卖他人,躲避他乡打工为生。2012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明涛因家中奶牛相继死亡怀疑是同村村民韩广清、毕连和所为,而对二人心生不满,伺机报复。2013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明涛怀揣事先购买的2瓶鼠药,窜至同村毕连和家牛圈,向院内奶牛饮水槽内倒入鼠药后逃走,毕家育成奶牛6头、小育成奶牛1头在喝了有毒的水后死亡(共计价值人民币8.2万元)。2014年4月初一天,被告人李明涛怀揣事先购买的2瓶鼠药,窜至同村韩广清家北侧约500米远耕地中喂牛用的玉米秆垛旁,把鼠药洒在玉米秆垛上逃走,2014年4月16日韩家育成奶牛4头、小育成奶牛3头在吃了有毒的玉米秆后死亡(共计价值人民币6.9万元)。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2014年6月25日在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南大地里将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抓获。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举出了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明友伙同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涛伙同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投毒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明涛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对王明友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李明涛的量刑提出建议,建议判处其八年以上十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吴玉合认为,本案故意放火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诉称,其与被告人李明涛系同村同组农民。2013年8月12日,李明涛往其家饲养奶牛所用的水槽中投放鼠药,导致其家6头成年奶牛及1头育成奶牛被毒死。经鉴定被毒死奶牛总价值为82000元。当时原告人为抢救中毒奶牛花去医药费5000元,对被毒死奶牛的解剖、掩埋及相应车费3000元,共计9万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明涛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9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广清诉称,其与被告人李明涛系同村同组农民。2014年4月16日,李明涛往其家养牛所用的饲料中投放鼠药,导致其家4头成年奶牛及3头育成奶牛被毒死。经鉴定被毒死奶牛价值为69000元。原告人救治被毒奶牛花去药费5000元,被投放鼠药而导致不能继续作饲料使用的饲草5000元,解剖、埋牛及相应车费3000元,共计8.2万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明涛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2万元。被告人王明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被告人李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辩解;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未答辩。李明涛的辩护人认为,(一)、关于放火罪。被告人李明涛主观恶性不是太严重。1、能够当庭认罪并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2、李明涛放火后怕屋内人员被烧坏,往房盖上扔砖头,目的在于惊醒屋内人员。之后,帮助救火。3、李明涛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4、李明涛无前科、劣迹。(二)、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通过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充分显示了李明涛投毒的目的是要毒死毕连和、韩广清两家的牛。客观上,其行为也不能致其他人家牲畜的损害。据此,可以说李明涛的投毒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当然也就构不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该罪,李明涛应属于自首。1、李明涛是在公安机关未确定本案犯罪嫌疑人,还在排查的时候,主动交待了自己实施了投毒的犯罪事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的精神,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李明涛在法庭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投毒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李明涛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李明涛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明涛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家住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的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系朋友关系。2011年春天,李明涛因其子相中同村被害人吴玉合的女儿,便托王明友到吴玉合家提亲,遭到吴玉合拒绝后二人心生不满、伺机报复。李明涛找到王明友并提议,把吴玉合家房子点着,祸害祸害他家。同年9月24日晚23时许,王明友、李明涛合谋后,李明涛携带梯子,王明友准备了一头缠绕沾有柴油破布头的长木棍等工具,趁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吴玉合家房屋西侧,由李明涛放风,王明友登高将由李明涛引燃的木棍从吴玉合家西山墙通风口处抛入天棚内。浓烟将吴玉合家人熏醒逃至屋外,燃起的大火将吴玉合家新建4间房屋及室内家具、生活用品烧毁。在村民帮助抢救下,大火未殃及其他村民。吴玉合将烧毁房屋简单修复以7.5万元出卖他人后外出打工。李明涛放火后怕屋内人员被烧坏,为了惊醒屋内人员,往房盖上扔砖头。放火后,王明友、李明涛均参加了救火。2012年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李明涛因家中奶牛相继死亡怀疑是同村村民韩广清、毕连和所为,对二人心生不满,伺机报复。2013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李明涛携带事先购买的2瓶鼠药,窜至同村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家牛圈,向圈内奶牛饮水槽内倒入鼠药后逃走。毕连和家育成奶牛6头、小育成奶牛1头喝了有毒的水后死亡。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检验意见:1、现场提取的饮牛水样中未检出毒鼠强;检出鼠药氟乙酰胺。2、牛胃内容中未检出毒鼠强;检出鼠药氟乙酰胺。经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奶牛价值8.2万元。2014年4月初的一天,李明涛携带事先购买的2瓶鼠药,窜至同村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广清家北侧约500米远,韩广清放置喂牛用的玉米秆垛旁,把鼠药洒在玉米秆垛上逃走。同年4月16日,韩广清家育成奶牛4头、小育成奶牛3头食用了上述有毒的玉米秆饲料后死亡。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检验意见:送检的牛心血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送检的牛胃内容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送检的玉米秆中未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奶牛价值6.9万元。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于2014年6月25日在肇东市尚家镇红发村南大地里将王明友、李明涛抓获。另查明,吴玉合家被烧房屋,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向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交鉴定委托书,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该房屋于2011年9月被烧毁,且该房屋已经转手翻盖,结构、室内装修情况不详,无实物图片,无法鉴定其实际价值。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明友当庭供述:放火是李明涛提的,他找的我,说两个孩子处对象没成有点生气,要把吴玉合家房子点着,让我跟着去。放火那天晚上,他给我打电话我就去了。梯子是李明涛准备的,其他工具是我准备的,梯子在房头立着,他把木棍头点着了让我上去,我上梯子把棍子扔到吴玉合家西侧房子通风口里,然后我就跑了。后来我参与了救火。2、被告人李明涛供述:我和王明友一起把我们屯子吴玉合家房子点着了,我自己把我们屯毕连和、韩广清家奶牛各毒死7头。2011年8月,因为吴玉合家的女儿和我儿子处对象,他家盖房子我帮了不少忙,房子盖完后他女儿和别人家孩子处对象了,我挺生气的。有一天,我去王明友的奶站,当时就我俩在,我就把这事和当时给我儿子介绍对象的王明友说了。我和王明友说,把他家房子点着,祸害祸害他家。他听我这么说就同意了。到了晚上11点左右,我给王明友打电话,这样我就从家出来,在吴玉合家房西碰面之后,我带着梯子,王明友带着一团浸过柴油的布和木棍。我和王明友说你个高你上去点,我在下面把风。王明友支着梯子上去,我把火点着。过了一会,王明友下来了,我俩没再说啥,我回家了。我回到家后有点后悔,因为我知道他家屋里住人,怕把人给烧了,我又出去了,在我家院房后捡了两小块砖头子,把这两块砖头子扔到吴玉合家房盖上,之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我参与了救火。2012年到2013年4月期间,我家奶牛让别人下了3次毒,先后死了11头,我怀疑与韩广清和毕连和他俩有关。2013年七八月份,我去肇东买了两瓶耗子药,每瓶不是50毫升就是100毫升。买完后的一天晚上我卖完牛犊子回屯子,当时好像有一二点钟,我看对着毕连和家的奶站监控没亮,就从车里把药拿出来,走着去了毕连和家房南的饮牛的水槽子,把这两瓶耗子药都倒水槽里了。2014年4月份,我在宋站镇十字街道边的一个小摊买了两瓶耗子药,这两瓶药看上去和上次毒毕连和家牛的药是一样的。买完后就在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我去了韩广清家北几百米的他家地里,我知道他家喂牛的苞米秆在地里放着,就把两瓶耗子药往苞米秆上倒,倒完后回家了。3、证人杜桂兰证实:2011年阴历八月,当时我是去我女儿董玉芳家串门。有一天晚上我们睡觉到半夜11点钟多,我女儿听到有动静起来,一看她家新盖的房子着火了,火是从西面着过来的。当时我睡的是东屋,我女儿看着火了就开始拽我,等我被女儿拽出来后,火已经马上要着到我们睡觉的屋了。我们都出来后,我姑爷吴玉合就去找屯邻救火,火是从天棚着过来的,根本救不了,就眼看着新盖的房子被烧没了,屋里的东西都没拿出来。4、证人吴娜娜证实:房子着火那天是我和我爸睡的西屋,我妈和我姥睡的东屋,是我妈先发现着火的,当时我和我爸睡的很沉,根本啥都不知道,等我妈把我叫醒,屋里就挺多烟了,是我爸把我拽出来的,屋里就再进不去人了。我家所有的东西都烧到里面了,就剩下四框了。房子着完火我爸又整的房盖,我们全家都搬走了。那段时间王明友和他媳妇给我和李明涛他儿子保媒,因为当时我有对象了,就没同意,他们去我们家找了两次,我都没同意。后来王明友的媳妇还劝过我挺多次,还把我的手机号给李明涛儿子,李明涛儿子那段时间经常给我发信息,因为这个我把手机号换了。5、证人范志华证实:李明涛和我家是东西院邻居。2011年9月24日晚上11点左右,我丈夫在外打工,我自己在家睡觉时听见我家狗叫,我起来在我家东屋往外看,看见我家东院的奶站厨房的灯亮着,我们屯的王明友在奶站的厨房拿着棍子和一团东西、一个塑料桶从厨房出去了,然后把奶站的灯都关了,我一看感觉王明友要干坏事,我想他不能来点我家房子吧,当时特别害怕,到西屋后,听见外面有两个男的说话,听声肯定是我们屯王明友和李明涛,看见王明友拎着东西走到吴玉合家西大山处站着,没看见李明涛在哪站着。不大一会,王明友把手里点着的东西扔进吴玉合家西大山房盖下的天棚的黑窟窿里了。我当时吓得坐在炕上,没敢再往外看。又过了几分钟,奶站的灯都亮了,吴玉合家房子着火后,我出去看时,王明友和李明涛还帮着救火了。6、证人周利平证实:我家住在屯子从南向北数第三趟街东边临街的第一家,我家是厢房,住我家的南卧室,当时大约11点多钟,我在家睡觉起夜,当听到狗叫我就撩开睡觉的南窗户帘往外看,看到王明友手上拿着一根长棍子从东往西走,正好路过我家门前往吴玉合家房子西边走,我当时好奇这大半夜的去吴玉合家西边干啥,就趴在我家的西窗户往外看,看到李明涛也在吴玉合家西北角墙角那,王明友和李明涛见面后就开始嘀嘀咕咕的说啥,因为我离他们有一段距离也没听到说啥看他俩说了几句话后就顺着吴玉合家房根底下往南走了,走了大约七八米后,因为我家的房子和吴玉合家房子有错角,就看不到王明友和李明涛他俩了,我就睡了,刚睡着我媳妇把我叫醒,说外面咋着火了呢。我赶紧起来往窗外看,看到吴玉合家房子已经火着一半了。李明涛家养的牛也死过。7、证人丁兆祥、丁兆荣证实,他们听范志华说,看到王明友给吴玉合家放火等事实。8、证人张士喜证实:我花75000元钱买吴玉合家房子,是被火烧过的,买时房子除了四框就剩下铁皮盖了,屋里面都不像样了,买后又重新收拾的。9、证人蔡国、代起波、尹洪新证实:代起波找尹洪波,尹洪波找蔡国等人,把毕连和家死的7头老牛都卸成绊子了,并同毕连和一起送到了肇东八道街北头齐龙的冷冻场把牛肉绊子冻上。10、证人陈国和证实:我是兽医。2013年8月12日中午12时30分许,我在家里呆着,我们屯的毕连和着急忙慌的找到我说:“我家牛好像中毒了,有一个已经不行了,你赶紧去看看吧”。我赶紧给毕连和拿了樟脑和阿托品之类解毒药,让他先回去给牛注射,我随后就去了。一进院看见牛圈南侧躺着一头育成牛已经死了,圈里还有两头育成牛趴在地上不动,嘴里往出冒白沫子,牛舍里有两头育成牛也趴在地上嘴里往出冒白沫子,我就给牛舍里和牛圈的这四头牛都扎上滴流了,还没有打上半瓶滴流,这四头牛就陆陆续续的都死了。我和他说,这是中毒了,这药太霸道了。11、证人尹永琴证实:我在肇东市三四道街之间大回民胡同经营一家永琴四亥(杀虫剂)农药商店,商店有液体耗子药,这种药是用白色透明玻璃瓶装的,胶皮盖封口,里面的药是黄色液体,瓶身没有商标。去年我家斜对面还有一家也是杀虫剂农药商店,今年不干搬走了,现在这个胡同内就我一家卖这种药。我家卖的这种瓶装耗子药分两种,一种是大瓶的250毫升卖10元钱,小瓶是100毫升卖6元钱。我家商店主要是我经营,偶尔我丈夫也帮卖卖货。我们夫妻俩仔细看了公安机关出示的一些照片,都没印象这里有人来我家买过药。12、证人邱亚珍证实:我在肇东市宋站镇街里汇源批发菜市场门前的大道边上经营一个菜籽、杀虫剂、农药的摊位。我家摊位卖耗子药,是100毫升装玻璃瓶的,药是黄色液体,10元钱一瓶,瓶身没有商标。年初我家就进了10瓶耗子药,到现在为止还剩下4瓶没有卖出去。在我印象中就有一个人一次买了2瓶,因为买这种药一起买两瓶的人少,好几月之前,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买耗子药这个人中等身材,四五十岁,其他想不起来。公安机关出示的十二张不同男性照片,我看过了,路边买货的人也多,我认不出来了。整个宋站在道边摆摊卖这药的就我一个老太太。13、被害人吴玉合陈述:我家房子是2011年春开始盖的,着火那天晚上大约11点多钟,我们都在屋里睡觉,我在西屋,就感觉有人喊我,一看是我媳妇董玉芳,当时屋里都是烟,我媳妇说咱家着火了,我随手拿了一件衣服就往外跑。到屋外看到火从西屋空房子里往我住的那屋烧过去了,我就喊着火了,救火。当时李明涛就在离我家有十多米远的道上站着呢,我媳妇这时候又跑回着火的房子给我姑娘和我岳母拽出来。这时候邻居听到喊声都出来帮着救火,因为火势太大根本救不了,屋里所有东西都烧没了。我当时怀疑有人放火,等火灭之后发现房子西墙上面气窗户被火烧的面积特别小,从火势看火是从西面往东烧的,我推断火是从气窗户开始烧的,因为房子里面还没有接电。我怀疑我们屯的李明涛放火烧的我家房子。在我家房子着火之前的六七月份,王明友还有他媳妇上我家给李明涛儿子保媒,说李明涛儿子想和我姑娘处对象,问我家啥意思,我们家里人还有我姑娘不同意,这事就过去了。着火那时我从屋里跑出来后看到他在我家房前的大道上站着,我也没得罪谁,据我自己感觉就是我姑娘没和他儿子处对象才引发的房子被放火。14、被害人董玉芳陈述:2011年9月24日晚上,我们家九点多钟才睡觉,当时是我母亲杜桂兰、丈夫吴玉合、女儿吴娜娜四人在家,我和母亲睡东屋,丈夫和女儿睡西屋。当睡到半夜11点钟左右时,我听到有“咔咔”的响声,就起来出去看咋回事了,一出门发现我家房子西边特别亮,当时我还没想到是着火了,走到西面看到火才反应过来,就赶紧回屋叫我丈夫吴玉合,把他叫醒后,我俩又出屋,我丈夫看了火一眼后还找水想救火,一看火是从棚顶着的,根本没法救,我俩又回屋叫我女儿和我妈赶紧出来。等我们家四口人再折腾出来后,屋子里全是烟了,人再也进不去了,火也全着起来了。屯邻看到我家着火来了好多人帮着救火,因火势太大,还是从天棚着的,根本没法救,幸好那天没风,如果有风的话有可能殃及到东面邻居李明友家。房子是2011年春天盖的,9月份开始装修,马上装完时着的火。当时盖房子花了将近十五万元,火烧的就剩四框了,又花了将近二万元重新上的房盖,后卖七万四千元。着火我家的东西都烧到里面了,被烧的东西咋地都得值五万元。15、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证实:2013年8月11日晚上6点多钟,我把家中饲养的10头老牛从场圈赶回牛舍,把场圈内饮牛的水槽子抽满了水,水槽的水其他牲畜喝不到。晚上7时许全村停电了,次日早上6时许才来电,我在牛舍内把10头牛饮饱后赶到场圈内。大约上午10点多钟,我看到老牛口渴自己去场圈水槽喝水。喝完后大约中午12时许,我发现老牛不是好声叫唤,就赶紧往牛舍里赶,往回赶的过程中在场圈内死了三头育成奶牛和一头奶牛犊子,回到牛舍里又陆续死了三头育成奶牛。12日晚上6时许,我割了一块死牛的肠子和肺子,给我家养的两只狗吃,当天中午两只狗都死了,这样我确定是有人下毒,就赶紧到公安局报案。16、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广清证实:4月16日早晨六点多,从离我家五百米左右的玉米地里用四轮车拉回来一车玉米秆,粉碎后大约早晨八点多钟开始喂牛。到了昨天晚上九点多钟我去牛舍的时候发现死了一头小牛,此后陆续有牛死亡,到现在已经死了三头大牛三头小牛。我怀疑有人在我家地里的玉米秆上投毒了。被毒死的六头奶牛,有三头成年大的,平均每头1000斤;另外三头小牛平均每头400斤,18日又被毒死了1头奶牛,有1000多斤。17、证人韩延录证实:我是4月16日晚上9点多发现牛舍的奶开始死亡的,一直持续到4月17日晚上。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明友、李明涛、毕连和、吴玉合的身份事项等信息。19、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及二被告人的到案过程。20、肇东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21、肇东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对吴玉合家被烧房屋及室内财务无法做出价格评估鉴定的说明。22、肇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的奶牛的价值。23、价格意见通知书。2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2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大庆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友、李明涛合谋,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明涛以投毒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明涛辩护人提出的李明涛的投毒行为未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放火罪,系共同犯罪,王明友、李明涛二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李明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李明涛是因涉嫌放火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侦查机关还未掌握其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该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李明涛应系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王明友、李明涛对放火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放火后,李明涛为惊醒被害人往房盖上扔砖头;二被告人参加了救火,有悔罪表现;投放危险物质罪,李明涛系自首,依法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李明涛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被害人吴玉合提出的本案故意放火罪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罚的意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不予采纳。李明涛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构成对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韩广清财产的侵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奶牛死亡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毕连和、韩广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友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被告人李明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三、被告人李明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损失8.2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广清损失6.9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毕连和、韩广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范学忠代理审判员 郭泳岐人民陪审员 温中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