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以广与赵多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广,赵多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159号原告:王以广,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正茂,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多永,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