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分社与葛化成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分社,葛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724民初106号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分社诉讼代表人张玉栋,主任委托代理人魏中祥,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葛化成原告诉称:被告葛化成于2003年6月15日在我社贷款20000元,用于进料,利率为6.6375%,约定2004年6月10日偿还,有借款合同等为证,经黄堤分社人员多次催要,被告只将利息清至2005年5月31日,下欠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挽回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被告葛化成辩称:原告起诉情况属实,愿意分期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葛化成欠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分社贷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葛化成定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元本金,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0000元贷款本金的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31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55元,由被告葛化成承担,依法退回原告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堤分社15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孟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