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卫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3月10日出生。辩护人支合,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北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辩护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10日、2015年9月11日、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支合、姜北希、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杜燕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处主任期间,谭某某(另案处理)、连某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开始联系孙某某要求其帮忙办理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公司)下岗职工申领失业救济金的事情,孙某某明确说明金宝公司多年来停缴了公司职工的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失业保险管理工作规定,其公司下岗职工不符合申领条件,不予办理。后谭某某、连某某通过吃请等方式多次联系孙某某,请求在申领失业金的事情上给予通融,孙某某最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批准为其下岗职工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并交代被告人王某某在不经过失业保险金缴费记录审查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受理金宝公司下岗职工的申领材料。王某某按照孙某某指示,在明知没有通过征收科审查其失业基金是否足缴的情况下,就直接违反程序受理了金宝公司下岗职工的申领材料,并审查通过。至案发时金宝公司未补缴失业保险金,造成国家失业救济金的大量流失。金宝公司共有95人领取失业救济金1063232元。至案发孙某某已追回519840元,尚有543392元未追回。被告人王某某在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失业金审批发放具体经办人员(2012年6月以前),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2012年6月以后)等职务之便,采用提供虚假资料,不按规定违规接收个人提供的档案,及明知是虚假的失业证明材料,仍然为其办理失业接收手续等手段,受亲朋好友之托,先后为54人违规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致使国家失业救济金流失952896元,至今已经追回38人违规领取的失业金672216元,尚有280680元未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企业欠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工作职责是追缴失业保险费,公诉机关的量刑偏重。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也未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数额,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企业欠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金宝公司个人申报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条件,自己的工作职责只是审核应发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1.王某某不应对金宝公司9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承担责任,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失业人员的待遇核算。2.王某某不应对其余54人冒领失业保险金全部承担责任,其中未退款的14人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问话笔录,仅有王某某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3.从政策上讲,王某某涉案54人并非全部违规发放,其中部分人有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记录,符合领取条件。4.王某某涉案数额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数额,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担任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处主任、法定代理人(后改为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孙某某任该中心基金征收科负责人),负责平顶山市市区失业职工全面管理工作。2007年1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任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处科员,负责失业职工档案接收、待遇审核、发放工作。2010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金审批发放具体经办人员、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采用提供虚假的失业证明材料、接收个人档案的手段,违规为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54人办理失业接收手续。孙某某作为市失业保险处的负责人,全面主持失业职工的管理工作,在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54人进行失业保险金申报时,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54人共领取国家失业金964784元,立案前已经追回违规领取的失业金481441元。2014年6月24日立案后,何某某、李某丁等12人又退回218487元,尚有264886元未追回,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8337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任职情况。3.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君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糖业烟酒总公司、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出具的的证明各1份。4.部分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部分申领失业保险人员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发放失业金的明细及转移支付情况、韩某某等56人在中国银行开户发放失业金的明细及转移支付情况。5.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领取失业金退款明细表及退款银行凭证复印件、部分申领人的退款手续。6.中共平顶山市纪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孙某某、王某某等人违规造假发放失业金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7.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未找到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领取失业金的申报材料的证明。8.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证明。9.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失业保险金2001年前的缴费情况及2004年后未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10.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与孙某某为同一个人的证明。11.河南省平顶山市煤炭公司、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部分涉案人员不是本单位职工的证明。12.被告人王某某出具的自书情况说明6份。13.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4.被告人孙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15.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关于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处成立及变更的情况说明。16.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文件证明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处于2012年4月9日更改为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的一个内设科室。17.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陈某某等10人的失业证复印件及李某戊等11人的失业登记表。18.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出具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19.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平顶山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变更情况说明及发放失业保险金规定的情况说明。20.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谭某某的情况说明。21.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刘某乙等9人、金宝工贸公司谭某乙等94人发放失业保险金银行明细。22.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平顶山市纸箱印刷厂(改制后为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1997年、1998年、2000年、2001年失业保险金缴纳流水账。23.平顶山市轻化工业局关于平顶山市纸箱印刷厂1997年改制为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的通知。24.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1997年在册人员及失业保险金缴纳情况。25.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26.证人谭某某证述,2011年的时候,我和公司办事员连某某到平顶山市失业金中心找到孙某某,我们把公司的情况以及我们想通过申领失业金改善职工收入的想法跟孙某某说了一下。孙某某当时就表示我们公司从2002年就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金,不符合申领失业金的有关规定。最后孙某某答应让我们一边补缴失业保险金,一边办申领失业金的手续,同时让我们公司准备好职工档案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申领失业金职工名单交给市失业金中心的办事员王某某,他会交代王某某帮我们办理相关手续。我就按照孙某某的要求,安排连某某把公司95个人的资料连同名单直接交给失业金中心大厅的王某某。后我就按王某某的要求分批联系职工,要他们带着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市失业金中心现场办理手续,我们的职工办完手续后,市失业金中心给他们每人一个银行开户的条,他们拿着这个条去指定的农业银行开户,以后每个月就可以从这个账户上领取失业金了。我们公司一共给王某某报过去了95个职工申领失业金,其中岳某某因为手续办的晚,没能申领。27.证人连某某证述,2011年的时候,我和我们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谭某某一起联系平顶山市失业金管理中心主任孙某某解决我公司下岗职工申领失业救济金的事情。2011年底的时候,孙某某说他可以冒着违反工作规定的风险,让我们公司边补缴失业保险金,边办理职工申领失业金的手续,让我们直接把申领失业金的材料准备齐交给失业金管理中心大厅的王某某。我把这些申报材料交给市失业金管理中心的王某某。最后孙某某违反规定批准了我公司95人申领失业救济金,我和谭某某协调公司职工办理申领手续,因1人未能办完手续,我公司94人申领了失业救济金。28.证人王某乙证述,2010年失业职工管理处划分科室后,先由需要报送失业人员的企业将报送名单交到征收科审查企业缴费情况。审查完毕后,制作审查单,审查单上第一栏注明该企业缴费情况,然后由征收科长、孙某某主任以及主管王东副局长分别在“征收审查单”上签字。然后把“征收审查单”及企业报送名单交给王某某,并通知该企业将报送人员的档案送到王某某处进行详细审查。“失业保险处业务专用章”代表失业保险处,应该由孙某某主任保管。2010年以后具体审核档案交给王某某了,由王某某审核完后盖这枚章。但是如果在使用这枚公章时出现问题,应该由孙主任负责,因为他是失业保险处的主任。盖“同意接受”及私人印鉴是最后复核接收人员用的,但是因为每个月接收的失业人员较多,不可能再对每个人再复核一遍,所以这项工作都流于形式了。2011年以后这项工作也取消了,直接由王某某审核带复核,最后一栏也没人盖公章和私人印鉴了。金宝工贸公司违规领取失业金的事我知道,因金宝工贸没有交够失业保险金。如果孙某某主任不给王某某交代这事,王某某在不见征收科“征收审查单”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往下开展审查档案的工作的,失业救济金也发不出去。我在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工作期间给别人违规办理过失业救济金。2012年8、9月份我们单位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她的一个朋友叫温某某于2004年就不在平棉干了,自己辞职的。因为温某某自己到棉纺厂提不出档案,我就给棉纺厂劳资科杨某乙处长打了个招呼把温某某的档案给提出来了。我找到王某某给说了温某某的情况,让他帮忙把温某某的失业救济金的材料以平棉集团的员工的名义办一下。29.证人齐某某证述,2010年底我到市失业中心工作,我的工作是审核领取失业金人数及造领取失业金表上报财务科,由财政拨款至我失业中心账户,由我造表给账户所在银行进行发放。在失业金整个发放过程中,王某某对失业金申领表内容的真实性、失业金申领的月数、金额负责,如果失业金申领表填写的内容不真实,和企业提供审核通过名单不符,失业金申领月数、金额与实际缴费年限不相称,王某某需要承担责任。王某乙对失业金申领表内容的审核负责,如果失业金申领表填写内容有问题,没有被审核出来,王某乙需要承担责任。我对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及金额负责,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与实际企业申报并通过审核的名单人数不相符,由我负责。30.证人罗某某证述,自己以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领取失业救济金,但具体手续都是自己父亲托人办理的,自己根本不符合申领条件,手续也是造假的,但不知道父亲找的谁办理的。31.证人李某某证述了自己系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其负责平顶山市失业保险中心在自己单位代为发放失业金的情况。32.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吴某某、张某某等94人均证实了自己系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安排下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事实。33.证人杨某乙证述,我是平棉集团劳动人事处副处长,侦查机关给我出示的36名失业人员名单中,李某乙、彭某甲、彭某乙、何某乙、万某某、付某某、张某乙、宋某某、杨某乙、李某丙系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周某某系孙某某交代冒用本单位人员一块申报的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宁某某、温某某系王某乙交办的不符合申领人员,其余张某丙、刘某乙等23人非本单位人员。34.证人刘某某等20人均证实了自己通过朋友或亲戚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给自己违规申领失业金的事实及过程。3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左右,金宝工贸公司的经理谭某某和连某某找我说金宝工贸公司失业保险金缴费不足,但是想给一部分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我经不住他们多次恳求,也出于对于他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同情,我就同意先给他们金宝公司的下岗职工办理申请失业金的手续,他们尽快补缴失业保险金。然后我交待王某乙、王某某两人说:“金宝工贸公司欠费,让这个公司边交费边领失业金。”王某乙、王某某俩人没说啥就违规办理了领取手续。第一次是两三个人,我印象后来断断续续又有20多人违规办理了失业金领取手续。但是被审计后发现是90多人,我也记不准到底办理了多少人。我在申请表上签字是因为我作为失业保险处主任要对本月申请发放失业金总数的真实性进行核对。核对工作具体有工作人员负责,我负责全面工作,监督工作人员各司其职,把关各个业务按照规定办理。3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4、5月份之前是由王某乙接受征收科单子、档案,并初审档案,再由我审核待遇。2011年4、5月份之后,王某乙不再初审,而是将所有东西交给我,由我负责接受并审核档案。我接替王某乙副主任负责审核申领失业救济金的待遇审核后,每个月根据档案中每个人的招(录)工作表、失业证明、调资表等内容审定这个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月数及钱数。我审核完毕后,盖上由齐某某保管的“失业保险处业务专用章”,然后由孙某某主任盖已审核章。然后交给齐某某审核每个人身份及领取失业金的银行账户。最后由孙某某主任核对这个月总共增加多少接受人员,减少多少接收人员的单子上签字后报送财政局。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共给57人违规办理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手续。经我回忆温某某、宁某某是通过王某乙交代我以平棉集团的名义办的。郭某某和刘某丁这两个人,是通过我局的王某丙交代我办的,张某丁、乔某某、张某戊、邢某某是我朋友托我以金宝工贸公司的下岗职工名义办的,其他的人都是其所在单位与办理失业的单位不相符,都是通过朋友、同学或者同事介绍,碍于面子给他们违规办理的领取失业金的手续,现在我想不起来这些都是通过谁找的我办的手续。这些人违规办理失业金手续,我当时都是请示过孙某某主任,如果孙某某主任不盖章也领不了失业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失业人员档案审核工作,其明知何某某等54人所在工作单位与申报失业保险金单位不一致、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情况下,而仍予以审核通过并发放失业保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处)的负责人,其在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何某某等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54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在何某某等5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符合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故指控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某、王某某在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常某某等9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经查,平顶山市金宝工贸有限公司从1997年至2001年向平顶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缴纳失业保险金,且部分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公诉机关指控金宝工贸公司94人全部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孙某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未达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数额,经查,孙某某在金宝工贸公司9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但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孙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尽到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致使何某某等54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故对其辩护人辩称孙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不应对金宝工贸公司9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某在未查清金宝工贸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下,指使王某某为金宝工贸公司94人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故对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不应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涉案数额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数额,经查,王某某涉案的54人中,虽然共计追回了经济损失652255元,但何某某、李某丁等12人是在2014年6月24日立案后退回218487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立案后追回的经济损失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83373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称王某某办理何某某等54人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有部分涉案人员缺少问话笔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查,王某某办理何某某等54人失业保险金的事实,有王某某的供述、涉案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银行明细以及申报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实54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事实,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鉴于案发后,孙某某、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徐浩元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