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文欣与叶少恩、郭安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欣,叶少恩,郭安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潘文欣,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叶少恩,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郭安吉,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潘文欣与被执行人叶少恩、郭安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文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叶少恩、郭安吉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叶少恩、郭安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2015)永执字第1242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少恩、郭安吉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五洲小区45幢1601室房地产,得拍卖款901000元,经执行分配,扣除银行贷款及诉讼费执行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3734元。被执行人郭安吉工资在(2015)永执字第1242号案件执行中。此外,被执行人叶少恩、郭安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本执行期限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