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地址:邵阳市大祥区红旗路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三楼。委托代理人朱建民,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诉称,邵阳市百货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租赁门面经商,租期一年,每月租金600元。2014年10月29日,因企业改制等原因,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书面通知被告腾空租赁门面。但被告至今没有腾空租赁门面,且拖欠大量租金,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解除邵阳市百货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被告立即腾空租赁的邵阳市邵水西路综合楼北面东起4号门面,由原告收回该门面;2、被告支付租金7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顺延照计至被告腾空租赁门面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邵阳市百货公司,因邵阳市百货公司现正在解散改制,成立了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规定,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不是适格的原告。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阳市百货公司解散关闭清算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饶 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