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周长彬与贾大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彬,贾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53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彬,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糖坊镇致富街四委。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贾大勇,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宾县糖坊镇本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周长彬申请执行贾大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5)宾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现依申请人周长彬的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