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晓莲与龚浩亮、龚建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莲,龚浩亮,龚建,汪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刘晓莲。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被告龚浩亮。法定代理人龚建、汪玲。被告龚建。被告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莲与被告龚浩亮、龚建、汪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