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刘晓莲与龚浩亮、龚建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莲,龚浩亮,龚建,汪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4号原告刘晓莲。委托代理人刘光明。被告龚浩亮。法定代理人龚建、汪玲。被告龚建。被告汪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莲与被告龚浩亮、龚建、汪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