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游执字第504、624、625、626、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小华、何双生、李康林、梁腊梅、梁三秋申请执行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何双生,李康林,梁腊梅,梁三秋,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504、624、625、626、62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申请执行人何双生申请执行人李康林申请执行人梁腊梅申请执行人梁三秋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绵游劳人仲案(2015)22号、绵游劳人仲案(2015)33号、绵游劳人仲案(2015)34号、绵游劳人仲案(2015)35号、绵游劳人仲案(2015)3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久远环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2878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