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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