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73号原告郭某甲,农民。被告郭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利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