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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747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曹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建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