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747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曹某,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曹建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