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一终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王明亮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玲,王明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玲,女,汉族,1967年9月12日出生,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亮,男,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介普,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个体户。上诉人马玉玲为与被上诉人王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玉玲,被上诉人王明亮及委托代理人王介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原县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马玉玲。审判长 刘宏强审判员 仲佳才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