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1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八面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本案执行期间找不到被执行人高某某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在本院执行此案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高某某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6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