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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发祥诉上列三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发祥,曾炼,曾淑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3民初50号原告叶发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有选,男,汉族。被告曾炼,男,汉族。被告曾淑慧,女,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6层。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粤1623民初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曾淑慧预付了医疗费人民币35000元给原告叶发祥,双方达成了放车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曾淑慧所有的粤S14***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LFV3B28U8E304****、发动机号码:461***)的查封。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