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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林某,女。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原告林某与被告曾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伶贞、被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XXX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1.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XXXXXXX号房屋(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10XXXX4号,粤房地证字第C45XXXX6号)归原告所有;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某辩称,希望案涉房产过户到儿子或女儿名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按份共有(各占1/2份额)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XXXXXXX号房屋(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10XXXX4号,粤房地证字第C45XXXX6号)。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同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1.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XXXXXXX号房屋一间(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10XXXX4号,粤房地证字第C45XXXX6号),产权人林某、曾某,离婚后归女方,向银行供楼亦由女方负责,直到供完为止,男方必须配合女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室内现有的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2……。”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曾某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在上述协议中的约定,案涉房产的全部份额归原告所有,由于目前房产登记到原、被告二人名下,因此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房产希望过户到儿子或女儿名下,因与当事人当初的意思表示不符,而且原告目前亦不同意被告该主张,因此,对被告希望过户案涉房产至儿子或女儿名下的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红星居委会XXXXXXX号房屋(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字第C10XXXX4号,粤房地证字第C45XXXX6号,原登记所有权人:林某、曾某)全部份额归原告林某所有;二、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其拥有的本判决第一项所指房屋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林某,因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林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