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331-3、332-3、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合江与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合江,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31-3、332-3、333-3号申请执行人吴合江。被执行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合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烟民一初字第58、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本院委托山东佳恒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山永评咨字(2015)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拍卖,山东佳恒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进行了公开拍卖,鹤山市弘丰贸易有限公司以4066572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鹤山市唯德塑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一宗[详见山永评咨字(2015)5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鹤山市弘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