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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崔延新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延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延新,初中文化,无业,1989年7月18日因掏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5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延新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延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崔延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59路公交站台,趁被害人李某甲上公交车不备,从李某甲裤兜内盗窃1部VIVO牌X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崔延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延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人张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被告人崔延新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延新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崔延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延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苗世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凌飞书记员  郑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