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二梅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梅,刘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二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广英,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二梅申请执行刘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刘广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白 健审判员 : 娄 辉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