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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与章轩瑜、沈邵芳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章轩瑜,沈邵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8号申请人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机构代码:67387455-4。法定代表人袁建华。委托代理人贾国强、沈海涌,德清县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章轩瑜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沈邵芳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利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戴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