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丁家权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92号罪犯丁家权,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家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2097.24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12月14日以(2005)闽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家权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4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丁家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家权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于二○一四年十月因私藏打火机被扣三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六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六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交付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丁家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丁家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家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