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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傅某某,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郭某某,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莹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凯、张敏,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于1998年5月相识,同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1月8日生育一子付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距较大,加之被告郭某某不负担应有的家庭责任,双方感情逐渐丧失,我对两人婚姻存续的现状已经绝望。被告郭某某文化水平不高,性格大咧,外界朋友较多,对家庭照顾很少,而我是对家庭观念极强的人,对被告郭某某很少能照顾家庭很是反感。结婚时,两家人就曾因彩礼数额多少闹过纠纷,最终是我父母让步,按被告郭某某父母要求出额出的彩礼。双方之间因此留下隔阂。婚后,被告郭某某对我和孩子也缺乏照顾,对家庭不负责任,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孩子出生六个月,被告郭某某就开始因其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情不顾家,也不给孩子喂奶,导致我也无法上班。还以做生意为名把其单位给的补偿金取走,与其他男子以做生意为名外出,被骗财骗色。孩子去德州上学,被告郭某某也拒绝前往照顾,对我在济南的父母也疏于关心探望。被告郭某某母亲去世后,其经常驱逐我和孩子,甚至撕毁结婚证,将结婚戒指融化后打成手镯。孩子转学回济南需要户口本,被告郭某某亦是在我和孩子反复索要,甚至报警、贴大字报的情况下才将户口本交出。综上,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因此请求判决:1、我与被告郭某某离婚;2、婚生子付某某由我抚养,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30元。。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原告傅某某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9年11月8日生育一子付某某。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被告郭某某生育子女后双方开始因照顾子女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傅某某主张自2007年开始双方分居至今,被告郭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不存在分居情况。,后来矛盾激化是因原告方将第三者带到其父亲的葬礼上。原、被告对各自陈述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与基础。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十几载年并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冲突。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均应珍惜十几年的夫妻感情。只要今后双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日常生活中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家庭、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傅某某主张与被告郭某某感情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傅某某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傅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