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保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天津市宏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郭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天津市宏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郭云发,沈德华,李建成,杨淑玲,李建忠,郭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00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和西二道交口空港商务园区W30楼。组织机构代码80306121-0。法定代表人缴庆华,行长。被告天津市宏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23层。组织机构代码78330085-0。法定代表人郭云发,总经理。被告郭云发,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沈德华,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李建成,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杨淑玲,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李建忠,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郭云凤,女,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宏润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郭云发、沈德华、李建成、杨淑玲、李建忠、郭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37196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371969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金 清代理审判员 王福元代理审判员杨学文二○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一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