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8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及查封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81执3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麻城市阎家河镇山水湾。经营者:林安家,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62625-x。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58号(兴国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魏用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麻城市大别山建材经营部18044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陶孝东审 判 员 刘援农审 判 员 谢图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