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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汪海与被告刘全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汪海,刘全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刘汪海,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韩新丽,女被告刘全喜,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刘汪海诉被告刘全喜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全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全喜的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新四街151号38号,属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辖区,被告刘全喜对本院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全喜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