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腾斯佳与上海匡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腾斯佳,上海匡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高腾斯佳,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匡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洋。委托代理人童仪,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腾斯佳诉被告上海匡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腾斯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高腾斯佳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