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艳与薛通、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薛通,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于艳,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薛通,男,1998年1月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诉被告薛通、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以与被告薛通调解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艳撤回对被告庆云爱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