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丰台支行与李文祥、韩希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丰台支行,李文祥,韩希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0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丰台支行,住所地宁河县丰台镇。负责人曲贺元,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文祥,农民。被执行人韩希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