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徐先水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水,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民执字第785-1号申请人:徐先水。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先水与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先水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徐先水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博劳人仲案字(2014)第13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