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永勃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勃,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04号申请人张永勃。被申请人孙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勃诉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强款项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