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新超,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