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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新超,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蒋树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前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