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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卫东、曾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卫东,曾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社理事长。被告周卫东。被告曾卫华(被告周卫东之妻)。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卫东、曾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东、曾卫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卫东、曾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卫东、曾卫华负担。审 判 长  吴春前人民陪审员  秦运秋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