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肇1223民初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雄宇投资有限公司与林细松、广宁县六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雄宇投资有限公司,林细松,广宁县六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肇1223民初第27号原告佛山市雄宇投资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志雄。委托代理人:陈国盛,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细松,男,汉族,住高要市。被告:广宁县六竣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高祖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雄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细松、广宁县六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雄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26元,减半收取为701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伟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施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