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1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月与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吉林德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213号原告李月,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洪芬,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102国道114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与被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0.00元,返还原告2720.00元,原告自行负担272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54.00元,原告自行负担18.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