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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侯晓峰与陈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峰,陈久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3号原告:侯晓峰。委托代理人:杨乐枢,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锋。原告侯晓峰与被告陈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现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内(含)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久锋应偿还原告侯晓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