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敏,仪陇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小英人民陪审员 邓光弟人民陪审员 邓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