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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王敏,仪陇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小英人民陪审员  邓光弟人民陪审员  邓华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