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秀龙与陈孝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6号原告朱秀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慧,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孝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龙与被告陈孝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龙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朱秀龙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