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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卢某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某某,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